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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安全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是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对土壤污染修复状态责任进行了规定,而根据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和“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政策,同时考虑到农用地特点,现行法律存在着农地修复状态责任主体不够合理、状态责任范围不够明确、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此,应根据农用地特点确定状态责任人的范围,明确状态责任人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责任并为不同类型的责任人设定有区别的责任,建立健全追偿权制度及土壤修复基金制度,以期对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状态责任的完善有所助益,实现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Abstract:[1]胡静.污染场地修复的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6):12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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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兴宇.主体区分视角下的土壤污染整治责任承担规则[J].山东社会科学,2019(8):118-124.
[9]闫海,张馨予.我国土壤修复基金法律制度的建立与设计:基于美国超级基金立法的经验教训[J].国土资源情报,2016(8):14-19.
[10]胡静.污染场地修复的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6):129-137.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2.68;D922.3
引用信息:
[1]王琪,凌欣.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状态责任研究[J].农村·农业·农民,2024,No.641(23):37-40.
基金信息: